*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
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27日修订,2004年7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0日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
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
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建设旅游景区、饭店、游乐场、游船、旅游索道等旅游项目,应当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方可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二、删除《
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从事下列旅游经营业务的,必须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旅行社;
(二)饭店以及饭店管理公司;
(三)旅游观光景点、人造旅游项目;
(四)旅游服务定点单位;
(五)旅游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业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