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
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
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改为《
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第二条:“本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公安机关是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环境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修改为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公安机关是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商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四、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凡需经过本市港口、码头、车站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许可证;需在本市储存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修改为第四条:“本市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本市非城市建成区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寄宿制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和进入公共聚集场所,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