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六条 下列物品禁止在市场上交易: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二)走私物品;
  (三)非法出版物、音像制品;
  (四)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五)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及其制品;
  (六)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上市交易的其他物品或者商品。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者外,其他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商品:
  (一)管制刀具和爆破器材;
  (二)易燃、易爆、剧毒及其他化学危险品;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四)金、银、文物和有价证券;
  (五)法律、法规限制上市交易的其他商品。
  第二十八条 市场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二)串通、联合定价,哄抬物价;
  (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短尺少秤,销售商品不足量;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五章 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进行登记注册;
  (三)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对市场招商、招租、刊登市场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和上市交易商品的合法性;
  (六)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年度检验和市场统计制度;
  (七)依法查处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八)组织创建文明市场,为市场创造良好的交易、服务和管理环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