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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27日修订,2004年7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0日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珠海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商品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四)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明材料。
  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面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二、删除《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市场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本决定对《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相应的修正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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