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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3日)修改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

(2004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市民参与,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健身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社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市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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