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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04修正)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用工登记;
  (二)为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求职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
  (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劳动力供求双方洽谈;
  (五)向社会公布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
  (六)指导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介绍工作。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劳动者介绍职业状况和求职方法;帮助用人单位正确选择招聘方法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招聘标准。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求职提供帮助,保障其合法就业权利。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政策,不得随意扩大业务范围;并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非法劳务中介活动。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二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者择业求职,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并按照要求提供其他有效证件。
  从事特殊工种的求职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农村劳动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择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方便其就业。
  第十五条 国外、境外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到省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招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招用人员数量、方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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