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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2004修正)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专门用于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实施法律援助,不受任何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章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

  第九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依照职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
  (二)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
  (四)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
  (六)负责组织、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七)负责法律援助档案、资料的管理;
  (八)负责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法律援助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和法律院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应当接受当地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
  第十三条 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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