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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2004)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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