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8日)废止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最后一句。
二、第九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举办市场或在城市规划区外举办规模较大的日用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三、第十条修改为:“市场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