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8日)废止

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集贸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多个经营者提供集中、公开从事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和其他民用物品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管理市场和在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办理市场名称登记,审查市场举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三)审查确认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资格,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业主管部门、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卫生、规划、动植物检疫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