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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物价、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三江河道管理中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三江河道堤防工程的整治、建设、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视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批准的占用水域范围、面积和要求进行建设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水林木、高秆作物,弃置废船或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利用河道滩地堆放物料、修建临时建筑设施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堤防和护堤地上种植、堆物,经教育劝阻拒不改正的,除责令改正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爆破、取土、打井、建窑、钻探和在护堤外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挖塘、取土,以及未经批准穿越堤防的,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外,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或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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