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凡对水域环境有影响的,必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引进或移植增殖、养殖新品种,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删去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