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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4修正)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请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五)申请贷款;
  (六)申请基本建设项目;
  (七)选聘接纳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
  (八)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经评估后,按国家规定作为注册资本;
  (九)国家和本省对科技企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经营和纳税;
  (二)保守国家秘密;
  (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不生产经营伪劣产品,不以虚假技术、信息等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六)完善环境保护措施;
  (七)办理职工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
  (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制度;
  (九)保障工会依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可以依法创办、领办、联办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休退休和非在职的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第十条 境外、省外科技人员来本省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享受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聘用拥有重大科技成果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外地科技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类型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或者依法互相参股、兼并、合并,组成新企业或企业集团。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做到产权关系明晰,组织制度健全,经营机制完善,管理科学,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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