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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8日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湖泊、人工水道、溪流)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河道管理,实行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遵循防洪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实施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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