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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修正)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二)1961年开始,农村实行固定土地所有权时,确认属农民集体所有而未经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牧地、水域、滩地等;
  (四)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饲料地等;
  (五)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调换给农民集体所有的原国有土地;
  (七)其他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七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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