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于2004年11月11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二、第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三、第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并在五日前提供有关材料,但特殊情况除外。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四、第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