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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4修订)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者、设计者、作者和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
  第三十条 网络信息经营者对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网络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营利;
  (二)利用网络公开发布或者改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三)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企业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
  第三十二条 鼓励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境外进行投资、融资、经营、研发和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高新区应当按照创新、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高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订高新区内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报批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负责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
  (四)负责高新区的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和城市管理等有关工作;
  (五)负责高新区财政、审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科技、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社会事务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高新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等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审核报批;
  (七)负责高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市政府授予的或者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为高新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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