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创新和研发的中小企业都可以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服务和管理体系。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信用担保、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在高新区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主体在高新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风险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在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进行投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证券市场上市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应当建立和完善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境内外各类人才来高新区从事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投资创业和其他专业服务,并为其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对以不改变户籍形式来高新区工作和创业的人才,经市有关部门同意,可享受本地人才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境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并予以资助。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出入境、购房以及子女入学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和服务,提高组织和个人形成、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高新区生产、复制、销售和使用盗版的软件和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八条 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并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