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2004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修订案)》,已经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3日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1994年11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规范高新区管理,保护高新区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以及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划定,并统一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高新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市政府按照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原则,设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高新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 高新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的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创新人才培养集聚基地。
第六条 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