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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4年9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3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会议认为,《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促进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该条例已不适应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会议决定,废止《郑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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