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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2004)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2004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3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度假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
  二、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负责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度假区内国税、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度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村、宾馆、餐饮、购物设施;
  “(二)休闲、娱乐、游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
  “(三)旅游、现代会展、商务办公、观光农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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