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3号)
2004年8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3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度假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
二、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负责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度假区内国税、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度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村、宾馆、餐饮、购物设施;
“(二)休闲、娱乐、游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
“(三)旅游、现代会展、商务办公、观光农业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