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无居民海岛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应当明确具体岛屿和岩礁的功能分类。
本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依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二)符合按照无居民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确定的无居民海岛利用主导功能;
(三)符合国家或省批准的对特殊岛屿及其周围海域的特殊要求;
(四)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五)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事用途的需要。
本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编制,经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特征、土地利用规划、配套基础设施规划、海岛岸线使用方案、资源与环境保护和整治方案等内容。
第十条 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旅游、娱乐经营性项目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确认无居民海岛利用人。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其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转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分别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无居民海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