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11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0日
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2004年7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军事用途及特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无居民海岛,是指本市管辖海域内不作为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岛屿、岩礁和附属的低潮高地。岛屿和岩礁名录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林地或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已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林业、发展计划、规划、环保、公安、民政、农业、旅游、交通、海事、港口等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