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7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持有汽车驾驶证,并实际驾驶汽车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