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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进行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以及境外的组织、个人在本省进行统计调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
  “新设立、新迁入的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在批准设立、迁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单位名称、注册登记类型、隶属关系或者主营业务等发生变化,应当将变更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单位终止或者迁出,应当在终止或者迁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
  第(三)项修改为:“未经核准发布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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