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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测绘主管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省统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同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二)万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
  (三)省级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
  (五)编制全省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册);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省辖市、县(市、区)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维护与更新;
  (二)本行政区域内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以及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省辖市、县(市、区)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和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更新;
  (三)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万分之一地形图每五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区每十年更新一次;省域内三、四等平面控制网和三、四等水准网每十年维护改造一次。省辖市、县(市、区)基础测绘成果五年更新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用于基础测绘的卫星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使用政府资金购置用于基础测绘的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省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基础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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