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实施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测绘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报批;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辖市测绘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