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文物古迹。
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合同,承担合同中明确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实行招标。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度,保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的合同约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计、安装报警电话、可变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行政执法和交通安全执法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建设。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高速公路时,应当踏勘现场,听取当地水利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按照保持水流通畅,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设计桥涵、排水、隔音墙等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设计施工。
已经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供村(居)民穿越高速公路的通道因积水等原因无法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正常通行。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高速公路建设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