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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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