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包括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演播室、录播室及其附属设备;
(四)其他设施,包括有线广播电视专用的供电、通讯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应当履行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检修等职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信号正常传输。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实施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确保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信号正常传输。
第十六条 在有线广播电视设施附近新建的高频机械生产企业产生的高频电磁辐射强度影响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质量的,应当建立屏蔽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接收和传送设施的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向接收天线、馈线、卫星地面站、微波接收设施、塔桅(杆)及附属设施投掷物品、射击;
(二)在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周围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废弃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缆线线路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
(四)移动、损坏地下或架空的传送线路和设备;
(五)在标志埋设地下缆线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以及含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
(六)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随意附挂其他线路、攀拉或晾晒衣物;
(七)移动、损坏架空及地埋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八)在传送线路杆、塔周围二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挖坑、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在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放炮采石;
(九)擅自调节、拆除放大器、分支分配器、视音频分隔器,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应当在重要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附近,设置保护性标志。
第十八条 新架设有线广播电视、通讯、电力线路与已有线路平行、交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已有线路的单位协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执行,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有线广播电视、通讯、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的杆路迁移时,建设单位应预先通知,与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九条 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拆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当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或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联系,经协商同意后由当地有线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实施搬迁或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