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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修改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3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004年3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及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过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市饲料管理机构根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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