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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三)逾期不交租金的;
  (四)因使用不善,造成房屋或者设备严重损坏而不维修、不赔偿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向承租人收取租赁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三)干扰或者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的;
  (四)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的义务,影响承租人使用和居住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
  (一)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协议处分被抵押的房地产;
  (三)处理破产企业的房地产;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处理、变卖依法扣押、没收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五)其他需要转让、处分的房地产。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拍卖竞买人应当有足够的竞买资金,或者持有金融机构、其他法定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拍卖当事人必须遵守拍卖程序、规则。
  第三十七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四)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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