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产交换或者以房地产抵债、换物的;
(五)以房屋所有权作为奖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手续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第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第八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进度达到设计形象进度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四)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五)工程施工合同;
(六)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现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