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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二)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行政许可程序,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制度;
  (六)依法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等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第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规范内部从事公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完善以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制度:
  (一)厂务公开制度;
  (二)财务审批制度;
  (三)效能监察制度;
  (四)重大投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度;
  (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应当建立、完善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应当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职、晋升等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接受法制教育,保持职务廉洁,不得有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下列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企业物资购销和项目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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