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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务犯罪现状、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建议和对策;
  (五)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六)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
  (七)其他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第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在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结合案件特点,剖析发案原因,指导发案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建立工作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制度,指导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在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投资预决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质量检验,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中,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防范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第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任前公示制、任职回避制、收入申报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
  (五)查处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第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重大事项决策时, 应当严格程序,科学论证,并制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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