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4年6月2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以有效防范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为重点。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和监察、审计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