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3月2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第三十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