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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3月2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第三十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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