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经河南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4年9月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交通、城建、规划、农机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建立对本单位专职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实现交通安全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