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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2003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6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以国务院批准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四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风景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风景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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