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
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