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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2004)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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