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本级或下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与控告;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就有关问题处理的申诉、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事业管理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对设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行政隶属关系的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面的意见;
(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本级或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
(四)依法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五)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本级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对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的刑事案件的控告、检举;
(五)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经人民法院复查后仍然不服,依法提起的申诉;
(六)对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七)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章 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信来访的受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信访事项的受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信访事项由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受理。
(二)对越级来访,接待单位一般不予直接处理,但应当向来访人指明受理单位或指定受理单位,并督促受理单位及时处理。
(三)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移送责任归属机关或单位,并告知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