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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二章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制止和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
  (四)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
  (五)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七)审批有关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事项;
  (八)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并持有公路路政检查证。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十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采矿、取土、挖砂、沤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晒物、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
  (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物品;
  (四)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滴、漏;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二条 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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