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信访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3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郑州市信访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
郑州市信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的规定。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由公安、民政部门收容遣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