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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6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公路路
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前款规定外,在公路附近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监管。”
  三、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违反第十七条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三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删除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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