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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2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二)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
  (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
  (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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