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2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五)项。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二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内容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主要干道的街景规划,其草案应当公示,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五、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根据使用性质、形式、日照、消防、管线敷设、用地界线等因素,依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