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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4日

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种苗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引种及选育和示范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苗发展规划,扶持林木种苗产业的发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鼓励和支持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

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在依法办理采集证或者采伐许可证后,按照技术操作规程采集或者采伐。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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