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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会条例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贵州省工会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4日

贵州省工会条例

(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我省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 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具体人数标准,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较多的社区、行政村,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四条 新建企业、事业单位符合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应当自投产或者开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对建立工会确有困难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企业帮助开展组建工会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以及下一级工会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实行审查和监督。
  市、州、地以上总工会设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级以下工会设专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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