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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五)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积极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在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同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和完善信访工作法规和规定,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积极探索依法信访的新机制,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引导信访人员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行政救济途径解决信访事项。(市信访办、司法局、民政局、法制办)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并按市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要求,认真实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依法履行。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鞍山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开展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市政府办公厅、监察局、法制办)
  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及审查备案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前,应当由市政府法制办参与合法性审核;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要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发布后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报送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3.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设置行政复议听证庭,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和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加强复议机构建设,配齐复议工作人员,保障复议经费,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实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不受理,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不变更或者不确认,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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