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政府规制建设,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拓宽立法项目征集渠道,建立市政府行政立法项目储备库。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重视少数人的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全局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立法项目,可尝试纳入软科学研究课题,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使吸收专家参与立法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制定《鞍山市政府规章评价办法》,政府规章实施一年内,主要执行部门要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建立政府规章解释制度,明确政府规章解释程序和权限,设立并公布政府规章咨询窗口和公开电话。(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做好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合理划分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程序合法。认真实行执法听证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严格执行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制度,政府法制部门要健全相关制度,保证培训考试工作质量,没有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编委办组织相关部门)
2.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
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人事局)